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行贿金额与法院最终认定的行贿金额差之甚远。
检察院指控当事人向吴某某行贿142万元,辩护人认为,本案中,杨某某所收81.2万元为孙某某为空调安装项目前期支出的各项费用,并未用于行贿吴某某。商某某转徐某某的50万元与燕某转徐某某的50万元共计100万元,为吴某某通过孙某某帮朋友张某某向中某公司借款临时周转,后在数天内吴某某让其姐姐现金归还于孙某某。通过徐某某转的100万元资金流向清晰,证据链完整,证明该款并未用于行贿吴某某。孙某某一次性送给吴某某的10万元现金外,其他行贿金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仅认定行贿金额为10万元,从轻处罚判了缓刑。
邢环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