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申请人邱某与申请人陈某此前因资金周转发生民间借贷关系。后因陈某未能按期足额还款,双方产生纠纷。为高效化解矛盾,在邱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钦权律师的专业指导下,双方选择诉前调解程序。经某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于2024年8月7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明确,陈某需向邱某归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并支付利息109万余元及律师费五千余元,款项总计260万元。考虑到陈某的实际履行能力,双方制定了详尽的分期还款计划:陈某需分八期,于2024年11月至2026年8月期间,陆续归还本金共计150万元及利息、律师费。为保障协议履行,双方特别约定了违约加速到期条款:若陈某未按期足额履行任何一期义务,需以未还本金为基数,自2024年7月29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另行支付利息至还清之日,且邱某有权就所有未付款项(含未到期部分)一并申请强制执行。邱某自愿放弃其他诉求。随后,双方共同向某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争议焦点】
本案系司法确认程序,审查的核心焦点在于调解协议的自愿性、合法性及可执行性。具体而言:一是分期还款计划及违约加速到期条款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二是约定的逾期利息(按LPR四倍计算)是否超出法定保护上限;三是协议内容是否明确具体,具备强制执行的条件。在调解过程中,王钦权律师精准把握法律尺度,既为债务人争取了合理的分期宽限期以促成和解,又通过设定严密的违约惩罚条款和加速到期机制,有效防范了债务人利用调解程序恶意拖延履行的风险,确保了债权人核心利益的实现。
【裁判结果】
某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对申请人邱某、陈某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进行了审查。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邱某、陈某于2024年8月7日经某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王钦权律师展现了卓越的专业判断与策略制定能力。面对民间借贷纠纷,王律师选择诉前调解以降低成本。在方案设计上,王律师巧妙平衡双方利益,既同意债务人分期还款,又通过设定“加速到期”及“LPR四倍逾期利息”等严密违约条款,构筑了坚实防线。此举不仅促成了260万元债权的顺利确认,更赋予了协议强制执行力,彻底消除了债务人恶意拖延的隐患,最大程度维护了委托人邱某的合法权益。
王钦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