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钦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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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钦权律师代理祁某民间借贷纠纷案胜诉

发布者:王钦权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18日 13人看过 举报

2026-08-18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祁某与被告张某因采购车辆于2021年3月左右相识并逐渐熟络。自2021年8月起,被告张某以生产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祁某提出借款,并口头承诺按年利率8%支付利息。基于双方信任,原告祁某通过支付宝转账、微信转账、现金交付及POS机刷卡套现等方式,陆续向被告张某出借款项。2022年1月14日,被告张某向原告祁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日张某收祁某3.6万元整”,并注明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及捺印。此后,原告祁某因自身资金拮据向被告张某催讨借款,被告张某却以各种理由推脱,随后将原告祁某拉黑并离开某市,下落不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祁某委托某律师事务所王钦权律师、杨某律师诉至某法院。庭审中,原告祁某明确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张某归还借款本金3.6万元及逾期利息(以3.6万元为基数,按LPR标准自立案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祁某提交了借条、支付宝及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予以证明。被告张某经法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原、被告之间是否成立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及借款本金数额的认定;第二,被告张某是否应当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及支付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针对上述焦点,原告祁某代理人指出,虽然双方未签订正式的书面借款合同,但被告张某出具的借条明确载明了收款金额及身份信息,结合原告祁某提供的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及现金交付的自述,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双方民间借贷关系真实发生且借款本金为3.6万元。被告张某未按约还款且失联,已构成严重违约,理应承担还本付息的法律责任。因被告张某缺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法院依法对原告祁某提供的证据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祁某与被告张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张某向原告祁某出具借条确认借款,经催要后应当按约归还。被告张某逾期未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祁某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不影响案件审理。据此,某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祁某借款本金3.6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自2024年11月1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七百余元、公告费二百元,均由被告张某负担。

 

【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王钦权律师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诉讼策略。面对被告失联、缺席审理的困境,王律师精准把握民间借贷案件的举证要点,指导当事人全面梳理并提交了借条、多渠道转账记录等关键证据,构建了严密的证据链条,有效证明了借贷关系的真实性与本金数额。庭审中,王律师逻辑清晰地阐述了违约责任的承担依据,并针对利息计算标准提出合法合理的诉请变更方案,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扎实的证据组织能力和出色的庭审应对,为本案的全面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

王钦权律师,211、985重点大学中国海洋大学毕业,复合的学历背景,现担任多家企业和个人的法律顾问,自执业以来,秉承正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浙江和品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52
  •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工程建筑
浙江和品律师事务所
1330120********52 法律顾问、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