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某石材公司与某建工公司、李某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货款结算与支付问题产生争议,某石材公司被拖欠大额货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某石材公司委托王钦权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介入处理。在王律师的专业指导下,某石材公司与某建工公司、李某进行了多轮沟通与协商。2022年6月23日,经浙江省建德市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三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明确约定:某建工公司、李某应支付某石材公司货款共计289万元。该款项采取分期支付方式:于2022年9月15日前支付45万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100万元;余款144万元于2023年3月31日前付清。同时协议约定了严格的违约责任,若某建工公司、李某未按期履行任何一笔付款义务,需另行支付自2022年6月23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289万元未支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且某石材公司有权就未到期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此外,财产保全申请费五千元由某石材公司自行负担。达成调解协议后,三方共同向建德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买卖合同纠纷中货款金额的确认、分期付款期限的合理性以及违约责任的设定。某石材公司主张某建工公司与李某应全额支付拖欠的货款289万元,并高度关注后续款项的顺利回收风险。某建工公司与李某对欠款事实及金额均无异议,但希望获得一定的宽限期以分期履行付款义务,缓解资金压力。王钦权律师在调解过程中,准确把握双方诉求与痛点,围绕如何平衡某石材公司的资金回笼需求与债务人的实际支付能力展开磋商。律师重点就分期还款的时间节点、逾期付款的违约成本(即利息计算标准及加速到期条款)以及违约后的强制执行权利等核心条款进行严密设计,确保调解协议既能促成和解,又能最大程度保障某石材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裁判结果】
建德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某石材公司与某建工公司、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裁定:三方于2022年6月23日经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申请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申请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了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有效化解了纠纷,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王钦权律师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谈判策略。面对大额货款拖欠,王律师没有盲目选择冗长的诉讼程序,而是敏锐地选择人民调解与司法确认相结合的高效解纷路径。在调解阶段,王律师精准把控债务人心理,通过设定严密的分期付款节点与高违约成本的加速到期条款,既给予了对方履约空间,又为某石材公司构筑了坚实的权利保障防线。其专业的条款设计成功促成三方和解,并通过司法确认赋予协议强制执行力,以最低成本、最快速度实现了客户资金回笼的核心诉求,充分体现了其深厚的法律功底与务实的客户导向思维。
王钦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