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公司签订某地块项目搅拌桩施工合同,约定基坑围护图纸范围内的工程量包干总价为147万元,若图纸变更增加工程量则按实结算。原告依约进场施工,后因现场存在地下电缆及老桩等客观原因,部分工程未能施工,双方确认实际施工总方量为3870余立方米。原告完工退场后,向被告发送结算单要求按包干总价结算,被告未予确认。被告主张应按实际工程量结算,并以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基坑涌水为由拒付工程款,同时提起反诉要求原告赔偿损失62万余元。原告遂委托王钦权律师提起本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43万余元、违约金及律师费等。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二:一是案涉工程结算适用包干总价还是据实结算;二是案涉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针对焦点一,被告主张合同虽约定包干价,但实际工程量减少,应按实计算。原告则主张因被告原因导致未施工部分应视为被告放弃权益,仍应按包干价结算。
针对焦点二,被告提交了建设单位单方委托的检测报告及现场照片,证明搅拌桩存在质量问题。原告抗辩称,案涉工程已由被告及监理单位验收合格,且基坑开挖后地下结构已受影响,被告单方委托的检测报告不具备客观性。诉讼中,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因基坑开挖导致土层形变、无法准确识别桩芯等原因出具退案函,鉴定程序终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结算方式,因客观原因导致部分施工内容无法继续,且合同亦约定工程量据实结算,故采信被告按实际工程量计算的主张。法院结合新增工程量报价酌定单价,扣除被告代付的水电费1.2万余元及工资2.6万余元后,认定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119万余元。关于违约金,法院根据完工及地下工程完工时间分段计算,并酌情调整违约金标准为日万分之二。关于律师费6万元及保全保险费七百余元,因合同有约定,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质量问题,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已由监理等单位验收合格,被告提交的检测报告系单方委托,且鉴定机构已退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漏水等问题系原告施工所致,故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19万余元及违约金,支付律师费6万元及保函费七百余元,驳回被告的全部反诉请求。
【律师价值】
王钦权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诉讼策略。面对被告以“工程量减少”和“质量缺陷”为由拒付工程款并反诉的复杂局面,王律师精准把握建工纠纷核心要件。在结算争议中,王律师通过梳理验收记录及沟通记录,有力论证了未施工部分的责任归属;在质量争议中,王律师敏锐指出被告单方检测报告的瑕疵,并充分利用鉴定机构退案的客观事实,成功瓦解被告反诉证据链。王律师严密的证据组织最终帮助原告追回119万余元工程款及违约金,并获赔律师费,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权益。
王钦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