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便没有肢体接触,也不代表行为人一定不需要承担责任,核心仍然要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行为、过错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若双方仅因日常琐事发生正常争执,行为人没有使用侮辱性、刺激性的语言,也没有做出任何逼近、威胁的动作,被害人因自身情绪过于激动自行倒地猝死,且行为人不知道被害人存在特殊体质的,属于典型的意外事件,行为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民事层面也仅可能基于公平原则给予少量补偿,补偿金额一般不会超过总损失的10%。 若行为人在争执过程中存在公然侮辱、诽谤、恶意刺激的行为,或是做出持械威胁、步步逼近等足以导致被害人陷入恐惧的动作,即便没有直接肢体接触,也属于实施了具有危险性的过错行为。若行为人应当预见(包括知道特殊体质或是根据普通人认知应当预见)该行为可能导致被害人发病、摔倒,最终被害人因情绪激动或躲避摔倒猝死的,行为人仍然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民事层面,只要行为人存在辱骂、刺激等过错行为,且该行为是被害人发病倒地的诱因,就需要按照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的赔偿比例大多在20%到40%之间。例如此前发生的菜场纠纷案件,摊主因怀疑顾客偷窃,当众用极其侮辱性的语言辱骂顾客长达十分钟,顾客本身患有严重高血压,受刺激后当场脑溢血倒地死亡,法院最终判决摊主承担35%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因摊主事前知晓被害人有高血压仍长期辱骂,认定其构成过失致人死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