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范围通常包含三类:第一类是招牌本身的价值损失,若案涉招牌本身属于合法设置、符合市容管理要求的,赔偿金额为重新制作安装同规格、同品质招牌的合理重置成本;若案涉招牌本身确实属于违规设置、不符合市容管理要求的,法院仅会支持拆除过程中可回收利用的建筑材料的残值损失,不会支持整个招牌的制作安装费用,因为违规招牌本身不属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范畴,不受法律保护。第二类是强拆过程中造成的其他财产损失,包括强拆导致的商铺门头、墙面、门窗损坏的维修费用,强拆过程中掉落的建筑材料砸坏的店内物品、店外摆放的合法经营物品的损失,这类损失只要属于强拆行为直接导致的合法财产损失,都属于赔偿范围。第三类是合理的停业损失,若强拆行为导致商铺无法正常经营的,法院会结合商铺的经营情况、强拆的影响时长,支持停业期间的必要经常性开支,包括实际产生的房屋租金、水电费用、员工基本工资等,但不会支持经营预期利润,因为预期利润属于可得利益,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直接损失范畴。这一赔偿范围的设置,本质是国家赔偿“填平原则”的体现,即仅对当事人的实际合法损失进行弥补,既不允许当事人因赔偿获得超出实际损失的额外利益,也不支持当事人就自身违法权益主张赔偿。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