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是否定的,司法实践中仅凭格式化的知情同意书签字,不足以直接认定医院完全履行了术前告知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医院履行告知义务的核心要求是“具体说明”+“明确同意”,二者缺一不可。所谓具体说明,是指医务人员必须结合患者的个体情况,以普通民众能够理解的表述,全面告知病情、手术的必要性、手术存在的具体风险、不同治疗方案的优劣对比、不接受手术的后果等核心信息,不能仅以罗列专业术语的格式文书替代面对面的说明义务。所谓明确同意,是指患者或其近亲属在完全知晓相关信息的前提下,自主作出同意手术的意思表示,而非在信息不对称、被误导、被催促的情况下被动签字。 从法理层面看,知情同意的核心是“知情”,如果患者没有获取到足够的、可理解的诊疗信息,其签字就不具备法律上的同意效力。如果医院仅将包含大量专业术语、风险表述模糊笼统的格式知情同意书交由患者签字,无法举证证明其已经针对患者的个体情况作出过通俗易懂的具体说明,即便有患者签字,也会被认定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比如患者本身患有基础性糖尿病,手术感染风险远高于普通患者,但医院未针对该个体风险单独告知,仅在格式同意书中笼统标注“可能存在感染风险”,最终患者术后出现严重感染的,即便有签字,医院仍需承担未尽告知义务的赔偿责任。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