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约定的效力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结合条款的性质、订立过程等因素综合判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合同对面积误差的处理方式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该规定确立了约定优先的原则,前提是约定本身是合法有效的。如果该条款是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后达成的非格式条款,购房者对条款的含义和法律后果有清晰的认知,自愿签署相关协议,那么基于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该约定合法有效,购房者无权再主张适用法定的双倍赔偿规则。但实践中此类条款大多是开发商预先拟定、未与购房者协商的格式条款,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如果开发商在订立合同时,没有对“多退少补、不得主张双倍赔偿”的条款通过加粗、下划线、单独告知等方式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该条款实质上排除了购房者在面积误差超过3%时主张惩罚性赔偿、解除合同的法定权利,不合理地免除了开发商本应承担的违约责任,那么购房者可以主张该格式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或者直接要求人民法院认定该条款无效,继而适用法定的面积误差处理规则。该认定的法理基础是为了矫正格式合同中双方缔约地位的不平等,避免处于优势地位的经营者利用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损害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公平。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