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普遍以购房时的合同单价作为面积误差赔偿的计算基数。首先,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单价,是双方在缔约时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达成的交易对价,是购房者支付购房款、开发商交付房屋的核心计价标准,面积误差本质上是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数量要求,属于违约行为,其返还的购房款本质上是购房者多支付的对价,惩罚性赔偿也是针对该部分多支付的对价设定的法定赔偿责任,因此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赔偿金额,符合双方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愿。其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开发商在订立合同时,仅能预见到如果出现面积误差,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返还相应的购房款,房屋收房时的市场价格涨跌属于商业风险,不在开发商订立合同时的可预见范围内,因此按照收房时的市场单价计算赔偿金额,不符合违约责任的可预见性规则,也会不合理地加重开发商的责任。只有在有充分证据证明开发商存在故意虚报房屋面积、骗取购房者高额购房款的欺诈行为时,购房者才可以主张按照实际损失要求赔偿,此时如果房屋收房时市场价格大幅上涨,法院可能会结合实际情况酌定按照市场价格计算赔偿金额,但该种情形属于极个别的例外情况。该认定的法理基础是违约责任以填平损失为基本原则,惩罚性赔偿作为法定例外情形,其适用范围和计算标准都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避免突破合同相对性和可预见性原则,破坏市场交易的稳定性。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