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继承法律关系中,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因此,继父母完全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包括排除继子女的继承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这一规定明确赋予了公民通过遗嘱自由处分个人财产的权利。继父母作为自然人,当然享有这一权利,可以通过遗嘱决定自己的财产由谁继承,也可以决定不让谁继承,包括继子女。
遗嘱自由也不是绝对的,而是受到法律的必要限制。如果继子女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继父母即使通过遗嘱排除其继承权,也是无效的,必须为继子女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如果继父母在立遗嘱时已经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例如患有严重的老年痴呆症,无法辨认自己的行为,其所立的遗嘱也是无效的。如果遗嘱的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即使内容是继父母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