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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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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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解除的相关抗辩和主张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4年11月0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4次举报


1. 物业公司违约,应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563条的规定,合同一方未能履行主要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例如,被告物业公司长期未能履行合同义务,且拒不改正,已经构成根本性违约。原告因此提出解除物业服务合同,要求重新选聘符合业主要求的物业公司。
2. 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
物业服务合同解除后,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退还已经支付但未提供相应服务期间的物业费用,具体数额为(金额)元。同时,被告应当协助原告重新选聘新的物业服务公司,保障小区管理的顺利过渡。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法学硕士。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