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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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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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服务不当的主张观点有哪些?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4年11月0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1次举报


1. 物业公司应承担的法定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37条,物业公司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确保小区内公共秩序、环境卫生、安全保障、设施设备正常运转等。本案中,被告物业公司明显未能履行其合同义务,具体表现为(如:未按规定保洁、未及时修缮公共设施、未提供有效的安全保障等),使得原告的居住条件和生活质量受到不利影响。
2. 服务缺失与投诉未果
原告自(具体日期)开始多次向物业公司反映问题,具体包括:(列举具体问题,如电梯多次故障、停车位不合理安排、公共绿地无人养护等),但物业公司未作出实质性改进。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物业公司有责任及时处理业主的合理投诉和建议,但本案中,被告公司未能履行相应的整改义务。
3. 服务质量低下的后果
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质量低劣,直接影响了原告的居住环境,造成了诸多不便和潜在安全隐患。例如,(如:电梯多次故障可能导致安全事故、公共区域垃圾未及时清理带来卫生隐患等)。物业公司的不当行为不仅违反了物业合同的约定,也违反了物业管理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法学硕士。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