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3月,张某某进入某市某公司任操作工一职,同年5月,张某某在工作中右手受伤,该公司负责人系张某某老乡,当日及时送张某某就医治疗,并为张某某垫付所需医疗费,经医生诊断为手指中节不全离断、右环小指皮肤裂伤,后被认定为工伤。2021年1月,经劳动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八级,某公司积极为张某某申请工伤待遇流程,张某某顺利领取了工伤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自受伤以来至2021年11月,张某某一直以伤病为由未出勤上班,某公司对此表示不满,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张某某遂提出离职,并向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工伤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及2020年5月至2021年5月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
法律分析
争议焦点:
某公司认为为张某某受伤一事给予慰问关心和配合工伤理赔已经尽到了责任,双方发生离职争议后,某公司负责人对张某某没有按时返岗不满,不愿支付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张某某受伤接受治疗结束已过病假修养期,经单位多次沟通仍未按时返岗,并认为自己的伤痛是不按时返岗的正当理由,也是不了解相关法律政策的表现。
首先,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致残七级到十级待遇)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的,分别为12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的,分别为9个月;九级伤残的,分别为6个月;十级伤残的,分别为3个月。”申请人张某某经工伤鉴定为八级伤残,且经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理应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单位应当根据前述条款规定支付张某某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相关款项。其次,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停工留薪期待遇)规定:“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期限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情诊断意见确定……。”张某某自2020年5月受伤治疗结束后,至2021年5月期间,均有医院开具的病假单,并均已交至某公司批准,张某某符合相关条例的规定,应当享受12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某公司理应支付。但2021年5月之后,张某某在没有病假单的情况下仍拒绝上班,属于无故旷工。第三,根据相关规定,张某某取得工伤保险基金理赔款后应当返还单位相应垫付的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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