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分析:
2016年,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某科技公司)向原告某医疗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某医疗公司)购买一套16层螺旋CT,双方签订了购销合同,对CT配置、合同价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其中明确被告付清货款之前,原告保留CT所有权。同日,某医疗公司、某科技公司与CT实际用户某医院三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若某科技公司付款逾期,某医院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后因两被告未依约付款,原告依法起诉,主要诉请为:1.支付货款1767000元及其违约金;2.16层螺旋CT的所有权仍归某医疗公司所有,某医疗公司有权取回并依法处置。
法律分析:
本案是大型医疗设备买卖的典型案例,在法律层面,涉及分期付款买卖、所有权保留两大主要法律制度,其也成为本案审理的关键。
一、原告某医疗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剩余全部货款
基于分期买卖法律关系的特殊性,为平衡各方权益,我国合同法对分期付款买卖作了区别与普通买卖的特殊规定,《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规定: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分期付款”,系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结合本案事实,被告逾期付款金额已超过总价款的1/5,依法可以要求支付剩余全部价款。关于这个基础性问题,事实和法律规定相对明确。
二、原告某医疗公司是否可以在本案中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全部货款又同时要求取回案涉CT设备
若原告诉请得到支持,则是否导致原告既拿到全部货款又取回标的CT的结果?若答案是肯定的话,势必原告额外受益,有违法律的补偿原则。从文义上讲,这种理解貌似正确,基此必然得出两者只能取其一的结论。面对不利理解,如何有效维护自己当事人合法权益成为原告代理人的当务之急。代理人查询了大量案例,发现法院要么支持支付货款、要么支持取回标的物,没有同时支持两项的,只有极个别判决中作出了“若被告未按指定期限支付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确定的款项,则应于前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型号规格为3496F36G的双面机20台”判决,但显然该判决将支付货款和取回标的物设定了先后顺序,其结果仍是择其一实施。原告代理人进一步系统梳理了我国法律规定的所有权保留制度条文,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所有权保留制度的系统阐述和解读,提出我国法律规定的所有权保留制度起到担保效果的意见,标的物交付被告后,虽然原告保留了所有权,但原告对标的物享有的权利已经不是交付之前的所有权内容,前者是取回、受偿等权能,起到对基础债权的担保效果,完全不同于文义理解的所有权概念了。我国法律也是基于所有权保留制度的担保性质,具体规定了出卖人的取回权、买受人的回赎权、出卖人的再出卖权、再出卖后所得价款的清偿顺序、剩余款的归属等内容。所以,支付货款和取回标的物是主从关系,可以同时存在或主张,不是选择关系,支付货款属于分期付款买卖法律调整,取回标的物属于所有权保留法律调整,各自独立评判。本案既符合分期付款买卖法律规定的支付剩余全部货款情形,又符合所有权保留法律规定的取回标的物情形,当然应当同时支持。最终本案支持了原告代理人意见。
结语:
一、在购销买卖合同中设置所有权保留条款。在合同中约定买受人付清全部货款之前,出卖方对标的物保留所有权。
二、若遇诉讼,则作为出卖方的代理人应当设计完美的诉讼请求。这类案件的诉请应当同时包含三方面,支付货款、确认在买受人付清货款前标的物所有权仍属出卖人以及要求取回标的物。
三、在诉讼过程中,若法官对出卖人主张持不同意见,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关于所有权保留章节的具体条文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对其的系统阐述和解读,立足所有权保留制度的担保本质,正确梳理并理解法律条文,据理力争,促成准确理解法律,正确适用法律。
文章来源:中国司法行政案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