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24日凌晨,雄安新区某村村民周某国被人发现在家中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抢救,同年2月26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周某国符合右颈内动脉损伤后血栓形成致外伤脑梗塞死亡。事发当晚与周某国有积怨的张某曾和他人到过周某国家,并曾发生争吵。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张某与本村周某国有矛盾。2014年2月24日凌晨,被告人张某酒后与本村王某某到被害人周某国家中,周某国与张某发生争吵。被劝开后被告人张某独自又回到周某国家中,持屋中木棍将周某国打伤。次日,周某国被其亲属送往医院抢救,同年2月26日,周某国因右颈内动脉损伤后血栓形成致外伤脑梗塞死亡”。
本案的关键在于审判实践中对于《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证明标准如何掌握的问题。本案中辩护人深入、认真研究全案案卷后提出作案时间、作案手段、作案工具无法确定,被害人死亡存在外部介入因素,现有证据无法排除他人作案的合理怀疑等一系列辩护观点,得出原判决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全案证据达不到“证据确实、充分”的定罪标准的结论。二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上述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