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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纠纷案以案释法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22年05月23日|分类:法律案例分析 |380人看过举报

案情简介:

淮安市淮阴区周某患轻度抑郁症,经过多次协商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某与周某结为夫妻,共同购房并育有一女。婚后二人经常因琐事争吵,感情逐渐变淡。2019年1月,周某因无法忍受争吵,与丈夫王某分居。分居期间,周某被诊断为轻度抑郁症。2021年初,双方决定将房屋出售并办理离婚手续,但在出售价款、共同财产分配等方面始终无法达成一致,双方之间的争吵愈发激烈。2021年5月某日下午从位于10层的家中跳楼,最终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在处理周某善后事宜过程中,周某的父母周某甲夫妇与其丈夫王某因财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

双方争议:

周某的父亲周某甲称,周某跳楼的前两天,正是她与王某吵架最激烈的一次,王某对周某的轻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甚至称王某为害死女儿的“凶手”,不同意王某继承周某的遗产。周某甲夫妇还表示,周某生前进行抑郁症治疗期间,治疗费用均由他们借款支付,要求王某对该借款进行偿还。王某则认为,即使其对于周某的意外死亡负有一定的责任,但购买婚房时,其支付了大部分首付款,因此在对婚房等财产进行分割时,自己理应分到更多份额。如果不能满足其诉求,他将起诉周某甲夫妇,通过法院审判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此外,由于双方地处淮安市一南一北,在丧葬风俗方面有较大的差异,对于周某丧葬事宜应按照何地风俗处理,双方各持己见,互不相让。   

法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三:一是周某生前因治疗产生的16万元借款由谁偿还,二是房屋等遗产如何分割,三是周某丧葬事宜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王某与周某虽然分居,但不能据此不承担扶养义务,因此对于周某生前的16万元治疗费用,王某应主动承担责任。经过释法,王某承诺承担周某抑郁症的治疗费用和送医急救相关医疗费用,拟将该费用存入第三方账户,待周某安葬后再支付给周某甲夫妇,这一方案得到了周某甲夫妇的认可。   

对于房屋等夫妻共同财产,目前两人婚内所购房屋市场估值约135万元,目前尚有近50万元的贷款尚未还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在法律上,双方当事人都是第一顺位继承人,有着平等的权利

结合实际,双方目前有两种方案:双方婚后共同购房时,房屋总价为115万元,首付的46万元中,王某支付了35万元,目前房屋市场估价为135万元,除去约50万元的贷款,以货币方式计算可分割财产约为85万元。一是可以待房屋出售后,双方以实际成交金额平分,但由于房屋贬值,拍卖价格情况不佳,因此此选择并不是十分建议;二是王某一次性给予周某甲夫妇相应补偿,房屋则归王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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