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某日,外来务工人员王某甲、王某乙、李某甲(以下简称王某甲等三人)在乌兰察布市购买三台轮式联合收割机准备返乡进行秋收工作。购得农机设备后,王某甲等3人与河北省李某乙口头约定,由李某乙驾驶拖挂板车将三台轮式联合收割机运输至河北省某地。运输途中,李某乙驾驶拖挂板车行驶至乌兰察布市集宁区高速公路入口转弯处时,右后轮胎起火,该路段交警发现情况后,立即联系附近某消防救援站开展扑救,待火势扑灭后,现场拖挂车后三组轮胎全部过火烧毁,车上两台轮式联合收割机轮胎过火烧损严重。事故发生后,集宁区某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王某甲等三人与李某乙对认定书均无异议,但就赔偿事宜双方进行多次协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不以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存在过错为前提条件。但是,具备法定情形的,承运人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交警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明确,事故因拖挂板车右后轮组件过热引起拖挂车右后轮轮胎起火,后殃及到两台轮式联合收割机。对此,王某甲在运输前曾提醒李某乙拖挂板车后轮轮胎有破损,要注意安全,而李某乙没有引起重视,因此李某乙在本次案件中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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