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邓普云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民间借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以案释法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22年05月18日|分类:人身损害 |529人看过

案情简介

刘某某今年88岁,家住某市某区某村。2021年某日清晨,刘某某出门散步时,一只拉布拉多大型犬迎面而来,当刘某某欲错道避开时,该犬突然变换直立姿式扑向刘某某。刘某某因年高体弱,突遭大型犬冲撞后倒地不起,后由救护车送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刘某某腰椎骨折。

双方争议

郝某称,该犬是近期才为自己所有,2021年初,郝某的朋友因回老家,便与其商量帮助收养该犬。出于对宠物的喜爱,且感觉该犬种乖巧,郝某便同意收养。事发当时,郝某看见刘某某被该犬伤害后,便立即将刘某某送医院进行治疗。

随后,调解员又与刘某某取得联系。

刘某某称,当天清晨,自己按习惯在小区散步健身,途经小区某幢楼时与郝某的犬只相遇,不料该犬先是绕着自己撒欢、亲热,后又突然直立扑到自己身上。因自己年事已高,经不住该犬突如其来的冲撞,便倒地无法起身。

 法律分析:

本案是一件宠物侵权纠纷案件,

根据调查,事发之前,郝某及其家人遛狗时,时常不给犬只拴狗链、戴嘴套,放任犬只自行奔跑,全然不顾周围邻居担忧犬只伤人的感受。一些居民遇见该犬只能绕道,但躲避不及的情况时有发生,对此,居民们多次向小区居委会反映,却仍不见其改观。邻居普遍认为,造成刘某某伤害后果与郝某及其家人不遵守文明养犬规定有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结合小区监控,当时刘某某在遭遇郝某家的犬只绕腿撒欢、亲热和被扑倒的整个过程中,并没有对该犬作过故意挑逗、呵斥等行为,故郝某并不存在依法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因此,本案应由养宠人郝某某承担赔偿责任。


文章来源:中国司法行政案例网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