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8月,胡某某等100余名购房者向某地产公司购买联排别墅,某地产公司建议购房者向指定的某建设集团(装修单位)交纳房屋改造款,以用于天井和北露台部位进行改造施工。同时某地产公司还表示,购房者交纳房屋改造款后,方可购买该地产房屋。后购房者与某地产公司签订了《苏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与某建设集团(装修单位)签订了《房屋改造施工合同》并支付改造款。现胡某某等100余名购房者认为改造金额明显高于市场价,已改造的购房者要求退还与市场价相差的改造差价,未改造的购房者表示无需某建设集团(装修单位)进行改造,要求解除该合同,退还已支付的全部改造款,纠纷由此产生。
双方争议:
某建设集团(装修单位)代表认为购房者与公司签订的《房屋改造施工合同》合法有效,要求继续履行。按照《房屋改造施工合同》约定:甲方(购房者)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本合同,若经乙方(某建设集团)书面同意后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应按全部工程款的3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以及赔偿乙方因此蒙受的一切损失。
胡某某等购房者认为,虽然其与某建设集团签订了合同,但该合同是在某地产公司明确表示购房者交纳房屋改造款后方可购买房屋的情况下签订的,并且房屋改造款远远超过市场价格,有失公平,认为合同无效。购房者的情绪非常激动,表示其绝大多数都交了30万元左右的改造款,若某建设集团不全部退还改造款,将会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在本案中,“改造合同”的强制搭售行为使消费者丧失了自主选择的权利,并且提供的改造价远远高于普遍的市场水平,属于不公平交易,违反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在本案中,购房者大多并不具备房地产相关的知识,难以在签订合同前获悉一般市场的改造价,属于缺乏判断力的情况。某建设集团与购房者签订改造合同是基于开发商的搭售行为,一定程度上也违反了公平原则,合同有被撤销的可能性。
购房者已与某建设集团签订《房屋改造施工合同》,从形式上来看,购房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对自己的签字负法律责任,并且合同已部分履行,即便认定合同可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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