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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耿娜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05日 35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建科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咨询服务费25万元。2.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违约金5万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企业资质咨询服务协议书》就原告指导被告完成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甲级升级申报工作达成一致意见。《咨询服务协议书》约定,被告按照原告指导整理填报企业资质的升级申报资料,原告负责对被告企业资质升级申报资料进行咨询服务指导,被告按照规定程序申报。双方约定,咨询服务指导费用为25万元人民币,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公告核准通过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协议书第四条违约责任里面约定,如甲方企业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上公告通过,甲方无条件按时付相应的全额咨询服务指导费给乙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也于2021年6月4日通过了住建部的核准,但是被告迟至今日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咨询服务指导费用。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恳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公正裁判。

  被****建公司辩称:一、被告与原告于2019年6月26日签订的《企业资质咨询服务协议书》已于2020年11月9日经被告通知解除,协议解除原因该协议书上已清楚说明。二、因原告自身能力原因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致使被告经过三次申请均无法通过资质升级。现原告明知合同已解除的情况下,因网站上公布了被告通过资质申请的信息,竟将功劳据为已有,要求原告支付相关费用的行为没有事实依据,也与情理不符。三、被告通过资质申请是与原告解除合同后经第三方指导后通过的,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这从原告提供的证据也可以看出,被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与原告之间再没有任何聊天记录,也进一步说明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四、被告因原告的指导三次均未通过资质升级申请,严重影响了被告的预期经营行为及相关招投标活动,给被告造成了实实在在的损失,被告保留追究原告因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综上,原告起诉被告的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无理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如下:2019年6月26日,****建公司(甲方)与****建科公司(乙方)签订《企业资质咨询服务协议书》,约定甲乙双方本着资源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企业资质升级申报工作提供咨询服务指导事宜,通过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协议第一条:咨询服务内容:乙方指导甲方工程设计建筑装饰工程专项甲级资质升级申报工作。第二条咨询服务指导费用及付款方式:1、甲方企业工程设计建筑装饰工程专项甲级资质升级咨询服务指导费用为人民币250000.00元(大写:贰拾伍万元整)。2、甲方企业工程设计建筑装饰工程专项甲级资质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上公告核准通过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咨询服务指导人民币:250000.00元(大写:贰拾伍万元整);3、以上咨询服务指导费用,不含税费。如需开具发票的,甲方需另行承担总价款5%的增值税和25%的所得税(合计税点30%)。第三条双方权利和义务:甲方负责按资质申报要求整理填报企业资质的升级资料,乙方负责对甲方企业资质升级申报资料进行咨询服务指导,甲方按规定程序申报。第四条违约责任:1、不管何种原因,如甲方企业资质升级未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公告,则乙方不收取任何费用。2、甲方企业工程设计建筑装修工程专项甲级资质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上公告通过,甲方无条件按时支付全部咨询服务指导费用给乙方。如甲方企业未按约定时间付款,则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上核准公告通过后三日后算起,按约定甲方支付乙方全额款项外,甲方还需按咨询服务总费用的3%/天另付给乙方违约金。...第七条本合同终止(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本合同即终止):1、乙方指导甲方工程设计建筑装饰工程专项甲级资质申报成功后,甲方支付给乙方全部咨询服务指导费用。(由乙方代甲方领取新资质证书)2、经甲、乙双方协商书面同意终止的。...协议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其中被告方前期联系人为章某,邮箱为XXXXX@qq.com,资料对接联系人为张某,邮箱为XXXXXX@qq.com;原告方资料对接联系人为张老师,邮箱为XXXXX@qq.com。协议中并未注明双方的注册地址或者联系地址。

  合同签订后,自2019年9月20日开始,双方通过邮件往来,由原告为被告提供的资料进行修改,相应的申报由被告将修改后的资料提交相关权利部门。2020年3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发布《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专家审查意见的公示》,汇总表中显示被告升级不同意。公示意见显示:未提供房屋产权证,不予认定。2.廖某、闻某毕业证存疑,不予认定。3.企业业绩“X区殡仪馆装修设计一体化工程”合同非单独签订的设计合同,不予认定。4.企业业绩温汤1号(北区)C3#竣工验收材料开工竣工时间矛盾,不予认定。之后原告着手起草陈述报告。2020年4月3日进行陈述,2020年6月9日公告意见为不同意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甲级。原因:3.陈述提供项目建设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经复核原材料,企业业绩“X区殡仪馆装修设计一体化工程”合同为建设工程设计和施工一体化合同,非单独签订的设计合同,不予认定;4.陈述提供项目建设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未对“企业业绩温汤1号(北区)C3#竣工验收材料开工竣工时间矛盾”进行有效说明,重新提供的工程竣工验收表与原材料不一致,不予认定。

  之后,被告在原告的指导下又重新组织材料进行了申报。2020年11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发布《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专家审查意见的公示》,汇总表中显示被告升级不同意。2020年11月10日,原告针对不予认定的原因“针对X市看守所(含武警中队)拘留所装修设计、江西X咨询有限公司业务用房装修工程、江西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装修工程三项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中的造价金额均与合同中的造价金额不一致,不予认定”书写了陈述报告。并于当日将该陈述报告邮件发送给被告。

  2020年11月9日,被告跟原告方工作人员“刘”微信联系,称领导生气,打算终止协议,并发送解除协议通知书。同时,被告通过中国邮政速递邮寄送达给刘某,显示亲属代收。审理中,原告主张刘某在2020年11月9日前已经离职,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根据被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被告方与刘某在2019年6月签署协议时进行了联系,之后一直到2020年7月8日发过语音,然后是2020年11月9日,刘某发送信息“章总,我在医院,稍等我一下我打给您”,之后再无刘某的聊天记录。原告提供的邮政速递物流信息,并无显示具体的地址。

  审理中,被告提供其与北京X技术培训中心2020年11月10日签订的《委托协议书》,委托该中心为其代办《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乙级升甲级》2020年11月的陈述报告相关事宜。综合咨询服务费90000元。被告另提供与该中心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记录显示该中心工作人员对被告方的资料进行了部分审查,并出具了陈述报告。

  2021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发布《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专家审查意见的公示》,汇总表中显示被告升级同意。

  2021年6月18日,被告方向北京X技术培训中心的张某1转账90000元。

  另查,原告自2020年11月10日发送陈述报告之后,再未进行邮件沟通,直至2021年6月17日向被告发送催款函。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企业资质咨询服务协议书》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协议,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履行了解除协议的通知义务,是否具有单方解除权。

  根据查明事实,被告通过跟原告工作人员(系协议签订初期负责联络签订协议的工作人员)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和邮政速递方式发送解除函,但微信中并未收到回复,邮件签收亦属于亲属代收,而并未通过邮件送达的方式,同时在未收到回馈后,并未再进行确认沟通,被告送达解除协议的函存在瑕疵,并不能证明已经将解除协议送达给原告。另外,根据双方协议约定,并未明确约定相应期限或次数,亦未明确约定合同的解除权。综上,被告并不具备单方解除权,相关协议并未解除。

  根据查明事实,原告按照协议履行了资料审查义务,但自2019年6月到2020年11月,经过几次申报,被告均未能如愿升级,原告提供的服务存在瑕疵,且在2020年11月10日之后,再未提供过相关的服务。而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另行委托了其他机构进行了申报中的2020年11月的陈述报告相关事宜。被告支付给其他机构服务费90000元也具有高度盖然性。被告的甲级资质在2021年6月顺利通过,原告之前的服务具有一定的效果,同时也离不开被告另行委托的其他机构的服务。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全部服务费及违约金的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主张单方解除合同,且不予给付服务费的辩解,亦无合同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本院根据查明事实,结合双方履行合同的瑕疵行为,考虑到被告另行委托其他机构办理而额外支出了部分费用,酌情确定被告应给付原告服务费160000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咨询服务费160000元。

  二、驳回原告****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1044元(已交纳),由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5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耿娜,武警北京总队退役军人,军事学博士,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注于遗产继承,分家析产,房产纠纷,执行案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10120********98
  • 擅长领域:继承、土地纠纷、拆迁安置、婚姻家庭、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