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娜律师
耿娜律师
北京-朝阳区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梁某1与梁某2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耿娜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05日 6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梁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位于北京市通州区xxx号院内正房六间中西数第二间归原告梁某1所有;2.请求判令梁某2腾退并返还给原告位于北京市通州区xxx号院内正房六间中西数第二间房屋;3.请求判令梁某2支付原告自2020年10月1日至实际腾退之日止房屋占有使用费每月15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是梁某3的女儿,是梁某2的妹妹。通州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2民初1233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位于北京市通州区xxx号院内正房六间中西数第二间归原告梁某1所有。2020年梁某3准备对上述院落房屋翻建,与原告和梁某2协商一致,约定正房西数第二间由原告出资,翻建后依然归原告梁某1所有,并于2020年6月27日签署协议一份。房屋翻建后,被告却与原告对正房西数第二间房屋所有权产生纠纷。梁某2占有使用了原告所有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xxx号院内正房六间中西数第二间,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确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梁某2、梁某3共同辩称:2020年6月27日,原被告三方签署房屋翻建协议,梁某1并未履行出资义务,房屋系梁某2出资翻建,原告无权就涉案房屋主张任何权利。争议房屋系建造在农村宅基地之上的房屋,梁某1并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户口性质为城镇户口,梁某1无权获批宅基地、亦无权在宅基地上新建或者翻建房屋,而二被告系本村村民,翻建系基于被告的申请获批。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梁某1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梁某1、梁某2系梁某3、张某之子女。2016年4月,梁某2、梁某1以所有权确认纠纷为由起诉梁某3、张某,要求依法确认坐落于xxx号院内北房6间中西边第一间归梁某2所有,西边第二间归梁某1所有。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出具(2016)京0112民初1233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内容为:位于北京市通州区xxx号院内正房六间中西数第一间归被告梁某2所有,正房西数第二间归原告梁某1所有。2020年6月27日,梁某1、梁某2、梁某3签订书面协议一份,载明:“基于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6)京0112民初12331号之规定:位于北京市通州区xxx号院内,正房西数第二间归原告梁某1所有。现由父亲梁某3向于家务村委会申请翻建,并通过了村委会审批,可对原房屋进行翻建。翻建时,西数第二间由梁某1出资,翻建后,西数第二间依然由梁某1所有。建筑面积”

  2020年6月3日,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于家务回族乡于家务村村两委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同意梁某3在原地翻建房屋。梁某3、梁某2称于2020年7月开始建房,实际由梁某2翻建房屋,于2021年10月建完,并于2021年底实际入住。本案审理过程中,梁某2、梁某3向本院提交证据目录,该证据目录中载明其建房实际花费217225元,2020年11月26日梁某2向案外人王传进支付剩余工程款30000元,2020年12月12日,梁某2向案外人杜春生支付家具款28900元,后未再支付其他与翻建房屋相关费用。梁某2、梁某3申请证人张某出庭作证,张某称案涉房屋“建了两个多月”。经双方当事人确认,案涉院内翻建后的北房南部西数第二间有卧室一间,该卧室对应北房北部有卫生间、洗漱间各一间,该卫生间、洗漱间与该卧室之间有过道。梁某1称其主张的北房西数第二间包括上述卧室、卫生间、洗漱间及过道。

  本院认为,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本案中,案涉xxx号院内原有北房六间已经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调解书确认其中西数第二间归梁某1所有,西数第一间归梁某2所有。此后,梁某1、梁某2、梁某3再次针对上述房屋的翻建、出资等事项签订书面协议做出约定,并明确约定翻建后的房屋西数第二间仍归属梁某1所有。上述书面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无无效或可撤销之情形,应属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但上述书面协议仅约定翻建后的房屋西数第二间归属梁某1所有,而翻建后的房屋已改变原有房屋格局,故关于翻建后具体哪间房屋归属梁某1本院结合原有房屋情况、翻建的房屋格局酌情确定翻建后的北房南部西数第二间卧室归梁某1所有,梁某1要求实际建房人梁某2将上述房屋予以腾退并交付,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梁某1主张该卧室对应北房北部卫生间、洗漱间及卫生间、洗漱间与该卧室之间的过道亦归其所有,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至于梁某1是否实际出资并不影响房屋权属的认定,关于出资问题,梁某3、梁某2可另行主张权利。关于房屋占有使用费,根据双方签订的书面协议约定,翻建后的房屋西数第二间应归梁某1所有,因此梁某2作为实际建房人理应在房屋建设完成后将房屋交付给梁某1,但梁某2一直未予交付,理应给付梁某1相应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关于占有使用费的计算,应考虑房屋的建设完成时间情况,梁某2、梁某3虽称房屋实际于2021年10月建设完成,但结合开工时间、房屋建设规模、工程款付款进度及证人证言,上述陈述不合常理,对于房屋建设完成时间,本院结合上述因素认定为2020年12月,并考虑房屋的宜居时间,自2021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腾退之日止,至于计算标准本院结合房屋具体情况酌情按照每月500元的标准计算。梁某1主张按照每月1500元的标准计算占有使用费并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xxx号院内正房南部西数第二间卧室一间归原告梁某1所有,被告梁某2将上述房屋腾退清并交付给原告梁某1,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执行清;

  二、被告梁某2支付原告梁某1房屋占有使用费(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每月500元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执行清;

  三、驳回原告梁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元,由被告梁某2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耿娜,武警北京总队退役军人,军事学博士,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注于遗产继承,分家析产,房产纠纷,执行案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10120********98
  • 擅长领域:继承、土地纠纷、拆迁安置、婚姻家庭、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