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耿娜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05日 8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刘XX,男,1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市**区北*环,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X,**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X,**XXX。
被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太平XX。
法定代表人:熊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刘X某与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22年7月10日,原告刘X某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刘X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某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