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23)川0727民初511号
原告:魏x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贤飞,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
被告:赵xx
原告魏x与被告赵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
原告魏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长女赵xx由原告抚养,次子赵xx被告抚养:3.依法分割原,被告共同财产: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5月18日在平武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11年8月13日生育长女赵xx,于2016年10月6日生育次子赵xx,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除共同购买位于平武县龙安幼儿园内的一套住房外,没有其他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权债务。原告因夫妻感情破裂,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魏x提出与被告赵xx离婚,被告赵xx同意离婚。
二、长女赵xx、次子赵xx被告赵xx抚养,原告魏x从2023年2月起向被告赵xx支付赵xx、赵xx的生活费每人每月600元至其年满18岁止:教育费(公立)、医疗费、学校要求购买的保险费、新农合保险费由原告魏x和被告赵xx凭票据名
承担一半至赵xx、赵xx独立生活时止。
三、登记在原告魏x和被告赵xx名下位于平武县龙安幼儿园内的住房一套归被告赵xx所有,被告赵xx向原告魏x补偿50000元,该50000元在原告魏x向被告赵xx支付赵xx、赵xx的生活费中抵扣(抵扣方式为:从2023年2月起抵扣至2026年7月时还剩800元,原告魏x于2026年7月支付赵xx、赵xx的生活费差额共计400元,2026年8月起向被告赵xx支付赵xx、赵xx的生活费每人每月600元至其年满18岁止);原告魏x于2023年12月31日前配合被告赵xx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
四、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计130元,由原告魏x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移送)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福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贤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