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当事人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租赁集体土地经营农家乐项目,按约支付土地租金。此前已经通过行政诉讼,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街道办事处实施强制拆除农家乐经营场所的行政行为违法。
基于确认违法的生效判决,当事人委托成都文贤飞律师代理后续行政赔偿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主张因违法强拆行为造成各项财产损失共计一百六十余万元,要求行政机关予以全额赔偿。
办案过程中,文贤飞律师结合前案确认违法判决书,整理土地租赁协议、转账凭证、信访处理意见书、现场照片、财产损失清单等全套证据材料。面对被告提出拆除属于民事清场、不存在财产损失的抗辩意见,律师围绕国家赔偿法律规定,梳理损失项目,区分举证责任,针对案涉鱼塘虾塘、钢架大棚、构筑物、家具设备、绿植苗木等不同类别损失分别论证。案件历经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法院结合证据、现场情况以及地方补偿标准,对各项损失逐一核查认定。
案件争议焦点
1、在强拆行为已经被生效判决确认违法的前提下,行政机关是否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被告抗辩物品已经全部搬离交付当事人保管,不存在财产损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行政赔偿案件举证责任如何划分。原告需要举证证明财产损失真实存在;若因行政机关强拆行为导致当事人无法完整举证的,举证责任应当转移由行政机关承担。 3、哪些财产损失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直接损失。当事人主张的大量赔偿项目,部分缺乏购买票据、实物留存记录,法院应当如何认定损失金额。 4、案涉鱼塘虾塘、钢架棚房、构筑物、家具家电、厨房设施、苗木植被等各类财产损失应当采用何种标准核算赔偿数额。
案件结果
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赔偿判决:判令街道办事处在判决生效十五日内,向当事人赔偿各项直接财产损失合计 292560 元;驳回当事人超出该金额部分的赔偿请求。
法院裁判要点:第一,前案生效判决已经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行政机关应当对违法强拆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二,行政赔偿只赔偿直接损失。对于原告无法举证证明真实存在的部分设施设备,不予支持赔偿。第三,对于鱼塘虾塘参照地方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核算;对于没有购买票据,但现场照片、庭审能够证实客观存在的大棚、护栏、家具厨具、树木绿植等财产,结合市场价格综合酌定损失金额。
律师办案解析
承办律师:成都文贤飞律师 本案属于行政强拆之后的行政赔偿典型案例,也是确认违法之后的后续维权案件,本案的办理有非常现实的参考意义。
第一,行政维权分两步走,先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再提起行政赔偿。很多当事人以为拿到确认违法判决就等于拿到赔偿,实际上确认违法只是前提,必须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才能够拿到赔偿款。两个案件相互关联,前案判决书是赔偿案件最核心的证据。
第二,行政赔偿坚持 “直接损失” 赔偿原则,预期经营利润、间接损失,国家赔偿不予支持。当事人起诉时提交高额损失清单,但很多项目没有实物照片、购买票据、数量记录,无法得到法院全额支持。
第三,强拆案件举证规则十分关键。遭遇行政机关强制拆除,往往会造成当事人财物被损毁、物品灭失,当事人客观上很难留存完整票据。法律规定,因为被告强拆行为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举证责任转移给行政机关。但作为当事人,依然要尽可能提交照片、视频、损失清单,尽可能还原被拆除之前现场财物状况,为法院酌定损失提供事实基础。
第四,对于没有票据,但现场确实存在的财产,法院可以结合现场照片、地方补偿标准、市场行情行使自由裁量酌定赔偿金额,并非没有发票就一分钱不赔。
律师提醒广大经营者,土地租赁经营农家乐、休闲农庄,务必重视土地性质,严格遵守土地使用约定;一旦遭遇强制拆除,第一时间固定现场影像资料,及时委托专业行政律师,分阶段开展行政诉讼与行政赔偿,依法争取财产权益。
文贤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