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蔡某系某市S公司实际控制人。2009年至2010年间,S公司经营陷入困境,年检申报销售收入为零。
2010年11月至2011年1月,蔡某为获取资金:谎称S公司拥有场地、技术人员;虚构S公司经营业绩、利润。据此骗取Z创投等四家公司信任,约定四家公司以3000万元受让S公司20%股权。
投资款到位后,蔡某未按约定用于产品研发和市场开拓,而是将近千万元用于非关键支出,并以假发票平账等方式非法占有至少370余万元用于个人消费。至2012年6月,3000万元投资款被挥霍殆尽。
二、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蔡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三、律师解读
准确区分风险投资行为与合同诈骗,成为刑事辩护的关键。
(一)客观行为层面:是否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风险投资需基于真实经营状况,而合同诈骗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若明显超出合理夸大范围,将滑向合同诈骗的刑事底线。
(二)主观目的层面: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风险投资以企业发展为目标,合同诈骗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表现为资金用途失控、逃避债务等。若几乎没有实质性的业务发展和盈利,则易被推断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投资款的目的,并非致力于企业发展。
(三)偿债能力层面:企业经营是否具备可持续性
风险投资的本质是一种商业投资,投资方期望通过企业的发展获得回报。因此,企业应具备通过经营活动产生收益,从而偿还投资的能力。如果企业的经营状况持续恶化,没有任何盈利的迹象,且无法合理说明投资款的去向,那么就会被推断其主观上不具有偿还投资的意图,可能构成合同诈骗。
四、风险提示:企业家应关注的刑事安全边界
作为长期从事经济犯罪辩护的律师,笔者结合本案,向企业家群体提示以下三项核心风险:
(一)资金用途的合规管理
部分企业家误认为,投资款进入公司账户后即享有完全的支配权。然而,司法实践中,资金的最终流向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关键因素之一。建议企业家严格依照投资协议的约定使用资金,确保资金去向可追溯、可解释。
(二)商业宣传与虚假陈述的界限
商业宣传中的适度美化与刑法意义上的虚构事实之间存在本质区别。前者以真实经营为基础,后者则是对核心事实的无中生有。建议融资过程中向投资方提供的财务数据、业务合同、资产状况等信息,应有真实依据支撑。一旦相关事实被证实为虚构,将极难通过“商业惯例”或“夸大宣传”进行抗辩。
(三)经营实质与投资失败的区分
风险投资制度本身包容商业失败,但其前提是融资方确实开展了实质性经营活动。建议企业家应保持真实、连续的业务记录与财务凭证。即便经营未达预期,完整的经营轨迹亦可作为反驳“非法占有目的”指控的重要证据。
结语
刑事风险的防范,始于融资之初的合规意识。对于企业家而言,最佳的刑事辩护策略是在商业决策过程中始终保持对法律边界的清醒认知。如实披露、合规用款、真实经营,是守住风险投资与合同诈骗之间刑事安全边界的根本之道。
刘慧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