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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术后成植物人,医方被判......

发布者:邓平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16日 160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1日,肖XX因“咳嗽后不自主溢尿10余年,阴道出血25天”入被告住院治疗。2020年12月3日行宫腔镜检查+子宫内膜消融术+上曼月乐+尿道中段悬吊+阴道壁修补术。术后患者反复诉头晕、乏力、恶心、呕吐、胸闷等。2020年12月10日,肖XX出现严重胸闷,并出现自主呼吸消失、口吐白沫、意识丧失。经该院及外请A院专家抢救后,于2020年12月10日17时50分转A院进一步治疗。

  肖XX2020年12月29日从A院出院后,转入B院继续治疗。起诉时肖XX仍神志不清。

  争议焦点:被告在对患者肖XX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的大小。

  司法鉴定意见

  1.医方诊疗过程存在过错。

  2.该过错与患者的人身损害结果间存在因果关系,医方应负主要责任。

  法院判决

  1.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557546.58元;

  2.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17645元。

  本案难点

  本案是一位张力性尿失禁、子宫肌瘤患者行手术治疗后发生肺栓塞的严重并发症并导致患者处于植物人生存状态的案例。本案的难点在于如何认定被告对患者的血栓栓塞性并发症的相关检查、预防性治疗、病情观察以及病情恶化后的处置措施存在过错。

  经验分享

  1.质疑被告未对肺栓塞等血栓栓塞性并发症进行合理、有效的预防。

  首先,被告并没有动态监测凝血功能七项、D-二聚体、血管彩超、血管CTA造影等相关检查。

  其次,被告未对患者是否有双下肢水肿、足背动脉搏动减弱或消失、双下肢末梢循环等表现进行观察,而这些表现是判断有无双下肢血栓形成的重要依据。

  第三,被告没有对患者进行有效的预防血栓栓塞的治疗。

  2.质疑被告对患者及家属反映的症状未给予足够重视,疏于观察患者病情变化,未对患者及时采取相应的治疗。

  被告基于患者既往有贫血病史,在没有任何胃部疾病诊断依据的情况下,武断地认定患者及家属反映的症状均为贫血和胃部疾病所致,反复予以输血、止吐、护胃等治疗。在上述治疗完全没有效果的情况下,被告没有及时请消化科、呼吸科、心内科、血管外科等相关科室会诊协助诊疗。

  3.指出病历资料中与事实不相符或自相矛盾的地方,质疑病历资料的真实性。

  4.对出庭的专家辅助人员人选提出异议,对其参与诉讼时的表现、发表的意见进行质疑、驳斥。

  首先,本案出庭的专家辅助人员H医生来自C医院,该院与被告均为被告代理律师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单位。被告代理律师与C院之间存在利益关联,故C院的专家不应作为本案的专家辅助人员参与诉讼。

  其次,H医生在尚未参与庭审、法庭及原被告均未对其进行询问,其不可能知道在法庭上需要回答哪些问题的情况下,在参加庭审前就已经准备好回复询问的书面材料,并在庭审结束时将该书面材料提交法庭作为回复询问的意见。

  第三,H医生的回复意见不止是对医学专业问题进行解释,还反复对被告的诊疗行为作出无过错的判断,其行为不符合专家辅助人员的身份。

  办案感悟

  本案办理的专业技术难度较高,病历资料的研究工作量较大,但判决结果较为理想。代理律师在本案的代理工作中做到了以下几点:

  1.反复、深入研究全部就诊资料,尤其是病程记录、护理记录、辅助检查结果等,寻找被告诊疗行为的过错和案件的突破口;

  2.与当事人反复、充分沟通就诊经过,明确案件事实;

  3.在办案律师自身具备一定的临床医学专业知识和临床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加强妇科、血管外科、血液科等相关专业临床知识的搜索、学习;

  4.就办案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向相关科室临床专家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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