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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某与被告南昌XX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发布者:邓平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12日 97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文某,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临时监护人:文某1,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系原告儿子。

  临时监护人:文某2,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系原告女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平,北京天驰君泰(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XX附属医院。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XX,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文某与被告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文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914018.32元;判令被告承担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费用;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5月19日,原告因反复胸闷伴呼吸困难2年余,入被告处就诊,2021年5月21日行射频消融术,术后原告出现胸闷、畏寒、恶心、呕吐以及血氧饱和度下降、血压降低等症状,后突发意识不清,同日又行心脏破裂修补术+体外循环辅助下开放心脏手术+自体血回输。目前原告神志不清,仍在被告处救治。原告认为被告在对原告的诊疗过程中手术操作不当、疏于观察患者病情变化、抢救措施不及时不合理等过错,对原告造成了严重的人身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责任。原告文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审理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委托江西正一司法鉴定中心对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对文某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若存在,医方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进行鉴定,2021年12月6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销了此次司法鉴定,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同意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文某各项损失共计91401832元(其中残疾赔偿金73256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合计28600元,出院后护理费219000元,以上各项共计1030164元,被告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应承担60%责任即618098.4元,加上住院期间自费支付医疗费295919.92元

  以上共计914018.32元);二、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原告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

  求本案由原告预交的受理费64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

  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后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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