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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买商业险替代工伤保险?法院:不能抵扣法定工伤赔偿

发布者:上海阅瀚(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6年09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 |30人看过

案件概况

本案系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案件。

劳动者发生工伤,经法定程序完成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一审法院判令用人单位承担对应的工伤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抗辩认为劳动者受伤存在主观过错,且双方曾约定商业保险理赔款可抵扣全部工伤赔偿,主张无需支付工伤相关补助金。

我方代理劳动者参与二审应诉,针对企业上诉理由进行答辩。案件核心争议:商业保险能否替代工伤保险,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存在过错为由免除法定工伤赔付义务。

案件核心难点

1、用工责任规避抗辩:用人单位试图以商业保险替代工伤保险,主张商业理赔金额抵扣法定工伤赔偿,以此减免自身赔付义务,是工伤纠纷中企业常见的免责抗辩手段。


2、工伤过错抗辩争议: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受伤存在主观过错,试图否定工伤效力、拒绝支付工伤待遇,突破工伤认定无过错责任原则。


3、口头 / 私下约定效力认定:企业凭借单方格式约定,主张劳动者放弃法定工伤待遇,该约定法律效力存疑,需要依法否定其效力。


4、二审改判风险:二审案件大概率维持原判,但仍存在改判可能性,需精准驳斥企业全部上诉理由,稳固一审胜诉结果。

律师代理思路

1、固定合法工伤效力:提交生效工伤认定文书、伤残鉴定报告,证明劳动者伤情已通过法定程序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合法有效,不受劳动者轻微过错影响。


2、明确企业法定赔付义务: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的,全部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该义务属于法定强制性义务,不能通过双方私下约定免除。


3、否定商业保险抵扣效力:商业保险属于企业自愿购买的补充福利,不能替代法定工伤保险待遇,双方关于商业险抵扣工伤赔偿的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约定。


4、驳斥劳动者过错免责观点:工伤保险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认定为工伤,即便劳动者存在一定操作过错,用人单位仍需足额支付工伤待遇,不能以此拒赔。


5、二审稳诉维权:精准梳理一审事实与法律依据,论证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企业上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案件最终判决

二审法院认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用人单位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律启示

1、商业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企业为员工购买商业意外险,仅属于员工额外福利,无法抵扣、免除企业法定的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相关私下约定无效。


2、工伤适用无过错责任:工伤认定不追究劳动者过错,只要构成工伤,用人单位就需依法赔付,不能以劳动者存在操作过错为由拒绝支付工伤待遇。


3、未缴社保企业全责: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全部工伤待遇均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无免责、减责空间。


4、法定待遇不可放弃: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属于法定权利,用人单位不能通过合同条款、口头约定等方式,强制要求劳动者放弃法定工伤赔偿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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