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况
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案件。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经司法鉴定,伤残结果系交通事故外伤叠加伤者自身原有关节退变疾病共同作用形成,鉴定意见载明外伤参与度 80%。
受害人起诉肇事司机及保险公司,主张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律师费等多项损失,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优先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
一审法院全额支持受害人相关赔偿请求,未按照 80% 外伤参与度扣减赔偿金额。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应当按照鉴定载明的外伤参与度 80% 核算全部损失,康复治疗费也应当按该比例打折。
二审法院审理认定,受害人自身体质问题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过错,保险公司主张依据损伤参与度减轻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核心争议:交通事故受害人存在自身基础退变疾病,鉴定报告写明外伤参与度,是否应当按参与度比例扣减伤残及医疗费等赔偿项目。
案件核心难点
1、损伤参与度抗辩适用边界:保险公司以司法鉴定意见中的外伤参与度为依据,主张全部赔偿项目打折赔付,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案件中典型抗辩理由。
2、区分体质因素与侵权过错:难点在于厘清伤者年龄、关节退行性病变属于个人固有体质,不属于受害人过错,不能因此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3、康复治疗费用合理性与参与度挂钩争议:保险公司主张康复医疗费应当一并按照损伤参与度扣减,需要论证康复治疗系本次事故外伤引发的必要治疗。
律师代理思路
1、法律观点论证:引用侵权纠纷裁判规则,受害人自身老化、关节退行性改变属于个人体质,并非法律上的过错,即便鉴定载明外伤参与度,也不能以此减轻侵权方及保险公司赔偿责任,不能按参与度扣减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
2、固定事故及伤情证据:提交事故材料、全套病历、康复记录、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本次交通事故外伤是造成受害人伤残及需要康复治疗的直接诱因,康复治疗和本次事故损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3、损失项目逐项举证:整理医疗费票据、住院材料、鉴定报告,逐项主张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衣物损失、车辆损失、鉴定费、律师费,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优先赔付。
4、保险赔付顺序主张:损失优先由交强险赔付,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由商业三者险全额赔付;律师费由肇事司机个人承担。
案件最终判决
二审驳回保险公司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受害人 110700 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 235451.76 元;肇事司机赔偿律师费 3000 元。一审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由肇事司机及保险公司按判决分担。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保险公司自行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律启示
1、司法鉴定载明外伤参与度,不等于赔偿款必须打折。受害人原有关节退变、老年基础病变属于个人体质,不属于过错,保险公司不能直接依据损伤参与度扣减赔偿金额。
2、交通事故造成损伤诱发原有基础病变加重,由此产生的康复治疗费用,只要属于本次事故损伤的必要治疗,保险公司应当全额赔付,不能单独按参与度扣减医疗费。
3、精神损害抚慰金可主张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付,在诉讼中可以明确提出该项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