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代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经验,各地鉴定机构对于医疗损害鉴定的程序为鉴定材料预审-听取各方陈述意见-鉴定检验-咨询专家意见-制作意见书。
1.鉴定机构一般收到的鉴定材料有什么?
A:鉴定申请书、医患各方的书面陈述材料、病历及影像学资料、民事起诉状和答辩状等。
1. 鉴定机构委托专家所处的专家意见是否会告知各方或载于鉴定书中?
A:专家意见作为内部存档,不作为鉴定意见书的一部分或附件。
2. 鉴定期间如希望补充检材,如何操作?
A:不可私自联系鉴定人,联系鉴定人也无法直接作为鉴定检材。可参考的做法为:向法院申请并提交,法院组织质证后由法院转交鉴定机构。
3. 鉴定意见中的“医疗过错”通常指向?通常如何界定?
A: 医疗过错包括三类
1.违反具体规定的过错-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相应诊疗、护理规范的具体规定,或者有违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原则和方法,则视为存在医疗过错。(此处需要注意的是,“规定、原则和方法”,既包括成文的,也包括“约定成俗”的-在实务中有较大争议空间)。
2.违反注意义务的过错,以医疗纠纷发生当时相应专业领域多数医务人员的认识能力和操作水平衡量,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责任、也有能力对可能出现的损害加以注意,但因疏忽大意或过度自信而未能注意,则认定存在医疗过错。(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综合合理性、时限性和地域性原则进行判断,如认可在顶级/权威医院中必然更多和更新的方法)。
3.违反告知义务的过错,除了社会一般人了解的告知,此处告知的情形还包括:拟采取诊疗措施的目的、方法、利益和风险,以及拒绝该措施的风险和利益;除拟采取的诊疗措施以外,可供选择的其他替代措施;关于转医的事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