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分享一篇胖橘和宜修的婚姻案例:
2018年,胖橘和宜修经介绍相识,两人很快确定恋爱关系。不久后双方按照当地风俗举行了订婚仪式。订婚宴上,胖橘单膝跪地求婚,向宜修奉上花3万余元购置的东珠一枚。胖橘父母也当众以现金6万元送给宜修订婚彩礼,宜修收下礼金后即存入自己名下账户。订婚后,宜修母亲提出,胖橘家需要再支付50万元的“婚姻诚意金”。虽不情愿,胖橘父母还是从存款中取50万元,交给了宜修母亲。
2019年,胖橘和宜修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意识到:胖橘花心且懒散,宜修要强不让人,两人的夫妻关系逐渐走向破裂,2020年两人决定离婚。
胖橘要求,东珠、6万元彩礼、50万元“婚姻诚意金”都得返还。宜修认为,这些都是赠与,不需要返还。
对于以上争议的性质:3万余元的东珠是赠与无需返还;6万元彩礼因不符合返还情形,无须返还;50万元“婚姻诚意金”是借婚姻索取财物,应予返还。
法律确有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
赠与,一般是自愿的、不附加条件的。赠与一般不用返还。彩礼,是一种民间习俗,虽不值得提倡,但目前尚未被法律所明文禁止。给付、收受彩礼其实也是一种特殊的赠与,是一种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出赠方(一般是男方)赠送彩礼的目的是与受赠方(一般为女方)结为夫妻,受赠方一旦接受了彩礼,即表示同意与出赠方结婚这一所附条件。如果给付彩礼后出现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况,则彩礼应予返还,后两种情形应当以双方离婚为返还条件。
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婚姻当事人一方(或其父母等第三人)向另一方索要一定财物,以此作为婚姻条件的违法行为。该部分财物是收取方强行索要的,给付方一般不情愿给付,数额或价值也超过正常合理的彩礼。借婚姻索取财物的,一般应予返还。
1.司法实践中,如被借婚姻索取的财物不属于该方个人所有(为一方父母或其家人所有),一旦被索取人起诉要求返还财物,法院一般会予以支持。一方借婚姻关系索取另一方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另一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2.司法实践中,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当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证据不足事实模糊时,法院会倾向于认定为赠与,另一方不需要返还。
3.若被迫给付财物一方手中有证据(如微信聊天记录、短信、邮件、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能够证明这些财物是另一方借婚姻索取的,给付方有权要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