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能否以“末位淘汰”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不能。末位淘汰制是实践中很多公司采方式,但不论是在企业规章制度里还是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规定或者与员工约定以末位淘汰的结果对员工实施单方调岗,或解除劳动合同都是违法的,对双方不具有约束力。绩效考核中排名末位的员工不等同于不胜任工作。
2.部门撤销能否成为公司单方调岗的合法理由?
不能。很多公司认为,部门撤销所导致的岗位消失,应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不仅可以单方调岗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实际上却并非如此。首先,部门撤销必须确实是公司由于外部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作出的调整决定,而非变相裁员的借口,司法实践中一般从严掌握。其次,即便是对符合“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的部门撤销,公司要对员工进行调岗,也必须经过和员工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否则,公司无权调岗。
3.员工岗位发生变更时,调岗可否同时调薪?
如果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了“薪随岗变”的原则,且公司具有相应的岗位体系和薪酬对应标准,则公司可以根据新岗位所对应的薪酬标准确定员工的薪资待遇;但是如果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中均无上述规定,则调岗后的薪酬标准就应当与员工协商确定,而不能由公司单方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