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琪律师 时间:2024年10月31日 51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北京某单位(原告)明确诉讼请求如下:(1)确认北京某单位与北京某公司2018年9月10日签订的《北京某单位综合服务楼小商业服务承包合同》于2021年5月15日解除;(2)北京某公司向原告支付2019年2月20日至2021年5月15日期间的租金159,005元(已扣除双方约定免除的三个月租金);(3)北京某公司向原告支付2021年5月16日至2023年4月20日期间的房屋使用费232,650元;(4)北京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93,595.92元;(5)北京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4,090元;(6)本案诉讼费用由北京某公司承担。
北京某公司明确反诉请求为:(1)原告向北京某公司返还保证金50,000元;(2)原告赔偿北京某公司损失395,266.68元;(3)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北京某单位(原告)答辩:一、北京某单位系北京某单位(原告)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北京某单位(原告)作为独立的事业法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有权向北京某公司主张相应权利。此外,北京某单位(原告)为案涉标的房屋的所有权人,北京某单位作为分支机构有权对外出租标的房屋,本案诉争事项涉及北京某单位(原告)的利益,北京某单位(原告)有权提起本案诉讼。二、合同约定的返还押金的情况是合同终止且无任何遗留问题,现双方并未就合同解除达成一致,且北京某公司长期未支付租金及违约金,双方存有争议,不符合上述约定的返还押金的情形,北京某公司主张北京某单位(原告)返还押金没有合同依据。三、北京某公司未证明其损失是否真实存在,其主张的损失与北京某单位(原告)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北京某单位(原告)对其损失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双方合同有效,双方应当依法承担合同权利义务,基于原告给被告发送的通知,合同已经于2021年5月15日解除,收取的押金应该返还,但被告未交付租金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结合疫情扣减政策,最终判令:
1.双方签署的合同于2021年5月15日解除;
2.北京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支付租金116710元
3.北京某公司支付北京某单位房屋使用费155320元
4.北京某单位返还被告押金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