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用律师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15911480001
咨询时间:09:00-22:00 服务地区

林XX、宣威市宝山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发布者:王玉用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22日 34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云南省曲靖市中XX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3民终215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林XX,男,1966年12月22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云南省宣威市人,住宣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云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宣威市宝山XX
住所地:宣威市宝山镇宝山XX。
法定代表人陈XX(又名陈XX),村民委员会主任。
上诉人林XX因宣威市宝山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宣威市人民法院(2019)云0381民初19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通过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及陈述内容来看,该案涉及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未办理规划用地许可,亦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按照法律规定,应由行政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处理,不属于民事诉讼的主管范围,对原告林XX的起诉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林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859元,予以退还。
林XX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称,我与宝山镇虎场村委会就村民活动中心建设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测量了工程量,做了验收结算,原被告主体明确。按照《合同法》规定请求支付下欠工程款的诉讼请求具体,符合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宣威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宣威市宝山镇虎场村委会未提交民事答辩状。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明确规定了民事案件起诉的四个条件。本案中,林XX与宝山镇虎场村委会签订了村民活动中心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安全协议,双方共同就工程量进行了实测,村委会出具了工程未完工结算说明等,上诉人据此请求村委会支付工程欠款及利息。从这些基本的证据材料看,林XX与宝山镇虎场村委会系合同双方,原、被告是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是具体的,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一审裁定以该工程未取得相关合法手续为由驳回起诉没有法律依据。上诉人的理由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一审裁定驳回起诉适用法律错误,处理结果不当,二审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宣威市人民法院(2019)云0381民初197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宣威市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费12859元退还上诉人林XX。
本裁定未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孟剑锋
审判员  唐文兵
审判员  唐 志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XX
王玉用律师 已认证
  • 15911480001
  • 云南九虎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6年

  • 平台积分

    639分 (优于72.74%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5篇 (优于96.67%的律师)

版权所有:王玉用律师IP属地:云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6599 昨日访问量:25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