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印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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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婚约后,产生的彩礼纠纷

发布者:吕印超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25日 50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X,住郓城县。

本律师为原告王X的代理律师。

被告:孟X1,住郓城县。

被告:孟X2,住郓城县。

原告王X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孟X1、孟X2返还彩礼78000元;2、涉案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份原告王X与被告孟X1通过网络认识,经过了解双方确定恋爱关系,并与××××年××月份左右订婚,被告孟X1与被告孟X2系父女关系,订婚时原告王X给与被告彩礼88000元,后被告返还原告10000元,2020年8月,因原告王X家庭条件和经济情况达不到被告孟X1的要求,经多次争吵,双方自愿解除婚约。但是原告给与的彩礼被告没有返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根据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孟X1未答辩。

被告孟X2辩称,被告孟X2并非孟X1与原告婚约财产当事人,孟X2并没有占有使用原告所述的彩礼,孟X2并非本案适格主体,请求依法查明本案事实,驳回原告对孟X2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王XX、王XX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原告支付给被告88000元彩礼的事实。

被告孟X2针对其答辩意见提交以下证据:孟X1在郓城县工作的证明一份,证明2017年孟X1具有完全民事能力人。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王X与被告孟X1通过网络认识确立恋爱关系,并于××××年××月份订立婚约,共同生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后双方因发生矛盾分居生活,解除婚约关系。原告在订婚时给付被告彩礼款88000元,女方返还10000元。

本院认为,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原告王X与被告孟X1订立婚约并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符合返还彩礼的法定条件。原告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实彩礼给付数额,但未能证明原告将彩礼款交付给被告孟X2。原告与被告孟X1发生矛盾分居生活,综合考量双方同居时间及各自过错,本院酌定被告孟X1返还部分彩礼给原告,返还的数额为39000元。被告孟X2并不是彩礼的直接接收人和受益人,原告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实被告孟X2收受并占有、支配原告给付的彩礼,且不存在其他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孟X2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孟X1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X彩礼39000元;

二、驳回原告王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吕印超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院,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毕业后曾就职于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现为山东晟韵律师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菏泽
  • 执业单位:山东晟韵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620********2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工伤赔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私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