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印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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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XX公司、王XX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吕印超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4日 396人看过 举报

2020-07-24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菏泽XX公司(以下简称领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XX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17民终26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领将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领将公司与王XX之间是民间借贷关系,王XX仅支付领将公司370万元,而非650万元,领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在2018年1月份为王XX早已准备好的认购协议、保证书盖章,协议所载明的房屋均已被法院查封。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领将公司施工许可证载明实际开工日期分别为2016年9月29日、2017年6月12日,涉案协议签字时间为2015年2月9日,由此可以得知该协议内容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生效要件。从认购协议载明的价格看,不具有客观性,从房款收据看,不具有真实性。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特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领将公司主张与王XX系民间借贷关系,对于该主张,领将公司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王XX在原审中提交了房地产认购协议书、保证书、证明、收据以及部分银行回执,主张双方系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其已经按照协议支付了房款。领将公司在二审法庭调查时亦认可房地产认购协议书、保证书、证明系其法定代表人签字捺印并加盖公司公章,且领将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行为系在受欺诈、胁迫或其他出于非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作出。涉案房地产认购协议书系王XX与领将公司对买卖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协议,欠缺部分主要条款,原审并未支持王XX要求以该认购协议书约定的事项确认双方签订房地产认购协议书为商品房销售合同、并交付房屋办理手续的主张,但该房地产认购协议书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审对涉案房地产认购协议书效力予以确认,并无不当。综上,领将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菏泽XX公司的再审申请。

吕印超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院,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毕业后曾就职于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现为江苏美德律师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菏泽
  • 执业单位:江苏美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620********2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工伤赔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私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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