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鸿昊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29日 38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杨律师代理的被告
案件基本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6月份,被告人陈XX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账户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经被告人詹X介绍,将自己名下卡号为6217***************中国建设银行卡提供给詹X的同伙使用,并帮助其上线到中国建设银行柜台取现四次,共计127800元,非法获利2500元,詹X非法获利750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银行交易明细等,证人刘某的证言,被告人陈XX、詹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XX、詹X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帮助掩饰、隐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X、詹X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二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系初犯,主动退赃和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二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愿意退赃和缴纳罚金,可从轻或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詹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陈XX违法所得2500元,被告人詹X违法所得750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