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鸿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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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XX与重庆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发布者:杨鸿昊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10日 155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杨律师代理的申请人
  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人提出以下仲裁请求:一、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1日解除劳动关系;二、请求裁决重庆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即支付曾XX工伤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506924元,其中费用如下:停工留薪期间工资20000元/月×10=200000元、一次性工伤补助金20000元/月×9=180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5.81-34)×0.2×7589.35元/月=6346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5.81-34)×0.2×7589.35元/月=63462元。
  裁判分析过程:
  本委认为:1、根据所查证的事实,申请人受伤后未回被申请人处上班,被申请人亦未通知申请人返岗上班,双方已无继续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结合申请人主张,本委确认双方自2021年12月31日起解除劳动关系;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被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对申请人负有管理义务,其应向本委提交准确、完整的工资表来证明按时足额向申请人支付了受伤前后相应的劳动报酬,但被申请人未能尽到该举证责任,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人受伤前后每月的实际工资数额和工资发放情况,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委对申请人提供的劳务人员工资支付单和中国工商银行企业代付明细清单予以认可。经计算,申请人2021年2月至2021年10月期间平均工资为14760.33元/月,本委酌情以此标准计算申请人的停工留薪期待遇;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第二款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第三款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结合《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和申请人伤情,双方均认可申请人停工留薪期为10个月本委予以认可,故被申请人还应向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14760.33元/月×10个月-56129元=91474.3元;4、根据所查证的事实,案外第三人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建设分公司将某隧道工程(双髻山出口)劳务分包给被申请人,并签订了《某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建设分公司已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工程团体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和福建省劳动保障厅、建设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劳社文[2007]254号)第二条、第五条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故申请人主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核定后支付,具体事项由被申请人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申请人予以配合,具体项目、数额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为准;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结合《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所查证的事实和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3462元。
  裁判结果:
  一、确认申请人曾XX与被申请人重庆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1年12月31日起解除劳动关系;
  二、由工伤保险基金对申请人曾XX主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进行核定支付,具体事项由被申请人重庆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申请人予以配合,具体项目、数额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为准;
  三、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重庆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曾XX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91474.3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3462元;
  四、驳回申请人曾XX其他仲裁请求。

杨鸿昊律师,现为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21年获评“福建省优秀青年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办理案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龙岩
  • 执业单位: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50820********85
  • 擅长领域:离婚、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