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鸿昊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10日 16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杨律师代理的原告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3555.87元[医疗费13531.24元(31531.24元-保险公司已付的18000元)、后续治疗费12000元、营养费31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50元(50元/天×11天)、护理费11135元(170元/天×11天+170元/天×109天×50%)、交通费2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鉴定费1600元,共计45186.24元的30%即13555.87元由二被告共同赔偿]。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交警部门认定林XX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刘XX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温XX不负事故责任,该认定可作为本案当事人划分责任的依据。被告刘XX驾驶的闽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原告的损失已经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刘XX对交强险赔偿后的不足部分承担30%的赔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刘X1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故要求被告刘X1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共同赔偿责任,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损失为41926.24元(详见上述损失核定表),由被告刘XX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为12577.87元(41926.24元×30%)。
裁判结果:
一、被告刘XX应赔偿原告温XX12577.87元(履行办法:被告刘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该款汇入原告温XX指定的法定代理人温X1的账户中)。
二、驳回原告温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9元,减半收取为69.5元,由原告温XX负担5.5元,被告刘XX负担6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