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8年6月21日女方与男方签订《协议书》,双方约定:将孩子姓名改为吴小某(女方姓),女方放弃向男方主张拖欠抚养费的权利,今后孩子的抚养费也不再向男方主张,男方自愿放弃探视权,男方同意孩子在成年后不需要对其履行赡养义务。
2020年1月12日,女方以孩子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男方向孩子支付2014年8月至2019年12月抚养费、教育费以及医疗费。2020年1月起至孩子满18周岁止,男方每月支付生活费1000元,教育费、医疗费由双方各半承担。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如下:自2020年1月起至孩子满18周岁止,男方每月向孩子支付抚育费1000元;驳回孩子的其它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男方与女方签订协议约定,女方放弃主张拖欠抚养费以及今后抚养费的权利,男方放弃探视权并同意孩子在成年后无需履行赡养义务,该协议内容是否合法有效?孩子能否向男方主张拖欠的以及今后的抚养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条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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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女方在协议中明确放弃的抚养费分为已经支出的部分和并未实际支出的部分:
1、女方放弃向男方主张其在照顾孩子过程中已经支出的费用(包括孩子的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是男女双方的内部约定,对男女双方具有约束力,属于女方对自身民事权利的放弃,同时不影响孩子的合法权益,所以对已经支出的抚养费的放弃是合法有效的;
2、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的,是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带有人身性质的义务,女方无权代替孩子进行放弃。女方没有固定工作,不足以维持本地生活水平,抚养费的多少将直接影响孩子上学、治病等方面的生活水平,抚养费的放弃将严重损害孩子的合法权益,违背了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所以该协议对孩子不具有绝对的约束力,孩子有权要求男方支付今后的抚养费,并且在必要时可以就增加抚养费提出合理要求。
综上,法院没有支持女方代理孩子主张“男方支付2014年8月至2019年12月抚养费、教育费以及医疗费。2018年1月起至孩子满18周岁止,男方每月支付生活费1000元,教育费、医疗费由男方承担。”的诉讼请求,而是综合考虑本地生活水平、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男方工作情况,判决如下:自2018年1月起至孩子满18周岁止,男方每月支付生活费1000元;驳回孩子的其它诉讼请求。
社会效果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男女双方还约定男方放弃探视权并同意孩子在成年后无需履行赡养义务。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源于亲子间的血缘关系或法律的明文规定,父母对子女履行抚养义务的多少与子女承担赡养义务的多少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也不是以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为标准判断的,二者之间不是对等的或等价有偿的。子女不能以父母对子女没有尽抚养义务就不尽赡养父母的义务,父母也不能以不要求子女尽赡养义务而不尽抚养子女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