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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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卖房屋拖欠的物业费由谁承担

作者:李玉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123次举报

    近年来,房价不断上涨的同时房产政策也在不断调整,购房者除了向银行贷款购房外,也有很多购房者选择通过司法拍卖途径购房,相较于传统的购房途径,司法拍卖具有便捷、价优、公信力强等特点。一般而言,司法拍卖中,购房者通过淘宝等网络平台报名公平竞价,成交后再依据过户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最终依法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但如果该房产在司法拍卖时仍欠有物业费,那么该项费用在拍卖成交后究竟由谁来承担?这一问题值得探讨。

首先介绍一下司法拍卖,它是人民法院在案件强制执行程序中,依法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对外委托评估财产价值,公开处理被执行人的财产,以清偿申请执行人债权的行为。房产的司法拍卖处置流程总体上分为查封、评估、一拍、二拍、变卖、以物抵债等环节,这里主要叙述一拍以后的环节。标的物在经过查封、评估后会进行一拍,若流拍,法院会在三十日内安排在同一司法拍卖平台进行二拍。一拍的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则参照市价确定,起拍价不能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而二拍的起拍价通常进一步降低,但降价幅度不会超过一拍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一旦同一标的房产两次司法拍卖都流拍后,法院通常就会在该司法拍卖平台上对标的进行变卖。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也即以物抵债。



实践中,在一拍、二拍、变卖阶段,由于标的房产起拍价远低于市场价,存在大量的潜在竞买者,而法院为了避免标的房产成交后在过户、入住等方面出现新的纠纷,大多会在拍卖前进行公告,并在《竞买公告》中明确:“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包括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原产权人承担的一切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拖欠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费、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以此作为标的房产拍卖时的一项条件,潜在买受人通过参加竞买的方式表示接受该项条件。那么在此情况下,买受人在成功竞买后,即对标的房产在拍卖成交前所欠的物业费等承担清偿责任。若《竞买公告》中未明确上述条件,则意味着对于此次拍卖而言,法院并未设立此方面的特殊要求,竞买人在成交后亦无须承担相关费用。




如果拍卖的房产流拍,而法院裁定以房产抵债给申请执行人,那么先前拖欠的物业费由谁承担?





尽管在先前的拍卖公告中,法院明确了拍卖房产拖欠物业费的承担主体,但司法拍卖竞买公告为一次性行为,一旦流拍,先前的竞买公告就失去了效力,因此也不会对之后的以物抵债行为产生约束力。在以物抵债过程中,关于拖欠物业费的实际承担者,可以由当事人进行协商,协商不成且债权人不同意负担的情况下,法院不能将此义务强加给债权人,也即拍卖成交之前所拖欠的物业费仍应由原业主承担。




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诉讼案件,其中包括刑事辩护、建筑房地产、工伤保险待遇、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劳动争议等领域,参与多起无锡地...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无锡
  • 执业单位: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220********0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