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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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连环买卖,如何处理过户问题?

作者:李玉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44次举报

案情简介

2015年3月李先生与胡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李先生将其拆迁获得的房屋以47万元出售给胡女士,双方钱款两清,房屋已交付给胡女士,但是由于李先生还未取得产权证书,故双方未办理过户。2016年8月胡女士与苏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胡女士将本案所涉房屋又以67万元的价格再卖给了苏先生,钱款两清,房屋交付给了苏先生,由于当时房屋产权证书还是未取得,故胡女士与苏先生也未能办理过户手续,但苏先生得到了李先生的承诺书,李先生承诺若办理好产证就立即过户给苏先生。2017年,10月李先生将房屋产权证书办理了下来。苏先生得到消息后,遂要求李先生进行过户,但李先生置之不理。为了落户无锡的苏先生因此犯了难。

律师分析


1、关于本案前后两份合同是否都合法有效?


根据《物权法》第15条:“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区分,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这在2021年即将生效的《民法典》215条也有类似规定。

    所以本案中李先生与胡女士之间、胡女士与苏先生之间前后两份有合同,虽然都是在未取得产证的情况下签订的,但都是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当然是合法有效的。


2、苏先生能否直接向李先生主张过户的诉求?


对于该问题,实践中目前还是存在一定争议的。

?第一种观点:认为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苏先生只能向胡女士主张,因为苏先生与胡女士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关系,虽然有李先生的承诺,但是毕竟存在两层买卖关系,不能直接跳过胡女士变更产权。

?第二种观点:认为前后两份买卖合同是连续的,为了交易的安全便捷,完全可以让苏先生代位胡女士的位置,直接要求李先生协助办理过户。



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更符合法理及法律的本质。


 首先 ·


合同相对性原则仍然是合同法的的一项基本原则,一般不存在例外情形不能突破。合同的相对性起源于罗马法,是大陆法系一大基本原则,其含义是指合同仅对缔约方产生效力,除合同当事人以外,任何其他人不得享有合同上的权利,也不承担合同上的责任。本案中虽然都是以同一房屋作为转让的标的物,而且交易也是连续的,但是毕竟合同交易主体不同,从法律上看还是分属于两个房屋买卖法律关系,在没有特殊的情况下,是不能突破合同的相对性的。



 其次 ·


存在规避税费之嫌。我国二手房交易中应当缴纳各项税费,包括个人所得税、契税等。本案中,如果直接让李先生过户给苏先生,那必然存在国家税费流失的问题。因为李先生与胡女士之间买卖也是应当征收一次税费。如果苏先生直接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李先生过户,法院这样径直裁判了,从民事主体之间公平公正,以及保护交易安全及便捷的角度来似乎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却阻碍了国家征税的行政职权,有损国家利益之嫌。


 最后 ·


根据合同相对性进行依次过户,也可达到最终过户目的。因为李先生、胡女士怠于履行过户登记,导致苏先生无法办理过户登记,苏先生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李先生将房屋过户到胡女士名下,胡女士随即将房屋再过户给苏先生,依次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上述合同,均系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在房屋买卖交易中,卖方负有协助买方办理房屋过户登记附随义务。最终支持苏先生要求依次办理过户的诉讼请求。

律师建议


1、尽量不购买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房屋;2、若购买后,发现房屋产权证书已办理,应当尽快要求相对方进行过户。3、若房屋所有权人开始拖延建议,建议起诉并保全房屋,防止房屋所有权人抵押,或者再次出售房屋的风险。


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诉讼案件,其中包括刑事辩护、建筑房地产、工伤保险待遇、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劳动争议等领域,参与多起无锡地...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无锡
  • 执业单位: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220********0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