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玉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09日 19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无锡XX公司与张美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205民初1461号之一 原告无锡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实习人员, 被告A,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XX公司(以下简称东润公司)诉被告A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东润公司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润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东润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920元,合计诉讼费用1820元由原告东润公司负担, 审判员A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