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玉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1日 42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无锡XX公司、A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2民特20号 申请人无锡XX公司,注册地江苏省无锡新区震泽路18号无锡XX,实际经营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新华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B,江苏XX律师事务律师, 被申请人A, 申请人无锡XX公司与被申请人A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XX公司要求执行无锡仲裁委员会(2015)锡仲裁字第160号裁决书的申请,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且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无锡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锡仲裁字第160号裁决书应予执行,A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A代理审判员B 代理审判员C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