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玉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1日 20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无锡XX公司与新区新安客来顺面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新民初字第3490号 原告无锡XX公司, 法定代表人A, 委托代理人A, 委托代理人A, 被告新区新安XX, 经营者A,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XX公司(以下简称软件公司)与被告新区新安XX(以下简称客来顺面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软件公司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客来顺面馆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软件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客来顺面馆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软件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74元,减半收取1337元(已由软件公司预交),由客来顺面馆负担(该款客来顺面馆已支付给软件公司), 审判员A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