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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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XX公司与新区新安客来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李玉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1日 12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无锡XX公司与新区新安客来顺面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新民初字第3490号 原告无锡XX公司, 法定代表人A, 委托代理人A, 委托代理人A, 被告新区新安XX, 经营者A,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XX公司(以下简称软件公司)与被告新区新安XX(以下简称客来顺面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软件公司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客来顺面馆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软件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客来顺面馆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软件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74元,减半收取1337元(已由软件公司预交),由客来顺面馆负担(该款客来顺面馆已支付给软件公司), 审判员A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B
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诉讼案件,其中包括刑事辩护、建筑房地产、工伤保险待遇、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劳动争议等领域,参与多起无锡地...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无锡
  • 执业单位: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220********0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