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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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惠山区XX、B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李玉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1日 44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惠山区XX、B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206民初5238号 原告:周结X,男,1988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A(受B特别授权委托),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受B特别授权委托),江苏XX实习律师, 被告:惠山区XX,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XX35-7、8、9, 经营者A, 被告:A,男,1978年9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惠山区XX、B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A于2016年11月30日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A负担, 代理审判员A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B
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诉讼案件,其中包括刑事辩护、建筑房地产、工伤保险待遇、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劳动争议等领域,参与多起无锡地...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无锡
  • 执业单位: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220********0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