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玉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1日 44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惠山区XX、B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206民初5238号 原告:周结X,男,1988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A(受B特别授权委托),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受B特别授权委托),江苏XX实习律师, 被告:惠山区XX,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XX35-7、8、9, 经营者A, 被告:A,男,1978年9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惠山区XX、B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A于2016年11月30日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A负担, 代理审判员A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