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无锡XX公司、江苏XX公司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2民特147号
申请人无锡XX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XX震泽路18号无锡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XX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XX震泽路18号无锡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无锡XX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XX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XX公司要求执行无锡仲裁委员会(2015)锡仲裁字第778号裁决的申请,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且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无锡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锡仲裁字第778号裁决应予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A
代理审判员 B
代理审判员 包文炯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