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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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XX公司与无锡XX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李玉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0日 19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无锡XX公司与无锡XX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291民初1254号 原告:无锡XX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05863310-X,住所地无锡市南长区南湖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B,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XXXX578175165L,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XX、南星路南XX、XX, 法定代表人:A, 原告无锡XX公司(以下简称合锦成公司)与被告无锡XX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合锦成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合锦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锦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0元,由合锦成公司负担, 审判员  A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B
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诉讼案件,其中包括刑事辩护、建筑房地产、工伤保险待遇、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劳动争议等领域,参与多起无锡地...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无锡
  • 执业单位: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220********0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