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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个案不同,困难程度也不同!

发布者:张秋为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07日 175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

这是一个既与劳动争议有关的案例,亦是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经历了劳动仲裁以及民事一审,我方都是代理劳动者,在接受这件案件的时候,胡某是已经完成了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都有生效文书,正常情况下是不会有争议的,但是这个案子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历时近半年,期间产生了几个争议点,下面我们详细进行说明。

前面说到劳动者委托的时候已经进行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结果是工伤8级。事件的起因是胡某在某建筑工地务工(可能是一个小班长,这个职位对案件没有太大的影响),某一天在操作过程中从脚手架上摔下来,然后经历就医及出院等一系列流程。因为胡某已经超过55岁,根据四川的标准,8级伤残大概赔付金额在25万元左右。所有前期资料准备完成后,我们立即到劳动仲裁委起诉,开庭时被申请人公司主张为胡某购买了工伤保险,胡某虽然与被申请人进行了工伤认定,但是被申请人并未聘请过胡某作为其员工,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关系,被申请人不应当赔偿胡某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领取的前提是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认为与胡某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不是被申请人聘请的胡某,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不应当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经过仲裁庭核实,被申请人确实为胡某购买了工伤保险,所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剩下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等大概10余万由被申请人支付。现在就产生了第一个争议点,胡某与被申请人之间确实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国家为了保护建筑领域农民工的权益,劳动部专门对建筑领域的伤害情况进行了说明: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这里的用工主体责任就是工伤保险主体责任,而5-10级伤残中: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就是工伤保险待遇的完整项目,不可能也不应该因为不具备劳动关系而扣除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对于上述理论,不光是有法条做支撑,我们也检索了相关案例。

仲裁委裁决后,在我们了解到被申请人应该每月到法院起诉后,我到仲裁委开具了生效证明。因为我一开始想的是虽然被申请人在仲裁庭上意见很大,但是既然每月起诉,那还是先了解一下为什么没有付款再申请强制执行。结果当我致电被申请人的代理人时,对方说已经起诉到法院了,因为对方的注册地在浙江,所以对方是在浙江法院起诉的。这无疑为这个案子增加了难度,首先,浙江和四川的工伤保险待遇并不一致,而且无论是浙江的待遇时间标准还是平均工资标准,均低于四川,如果该案适用浙江的标准,对胡某待遇数额的影响是巨大的,起码减少了近一半;其次,如果要去浙江出庭,无疑为当事人增加了诉讼成本。上述两点,都为我们及当事人胡某增加了压力。

当冷静下来之后,我们先解决了第一个问题,因为当时正是疫情处于火生火热之中的时候,所以一和法官联系描述了具体困难后,法官就同意线上开庭。跟着是处理最困难也是必须要攻克的的一个问题,即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中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是适用浙江的标准还是四川的标准的问题。因为胡某的工伤保险是在我们四川本地购买,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肯定是适用四川的标准,如果一次性就业补助金适用浙江的标准,将导致一个工伤申请人在一件工伤意外事件中所获得赔偿标准不一致。作为律师,除了有我们想当然的理论之外,还必须要有法律法规的支撑以及相关判例(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典型案例的参考价值同样很大)。经过检索,我们依据撰写成了代理意见提交给了法官,其中摘录了一部分如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七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当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发生地(生产经营地)和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地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进行工伤认定,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地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在本案中,被告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适用四川省的标准,一是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的精神,二是保证工伤保险待遇各项标准的统一性。

上述意见提交后,也最终得到了法官的认可,为了尽快拿到钱,我们选择了调解的方式,该案顺利解决,也为当事人胡某争取了最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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